第一条 为增强办公用品使用的打点,节约开支、杜绝华侈现象。办公用品由人事行政部门统一保管,并指定保管人,按公司审定的费用尺度向使用人发放。
第二条 办公用品常用品由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耗损情形进行申购备领,控制品和特批品由使用部门(人)提出申购,控制品经各公司总司理核准,特批品经董事长核准;核准后的《申购单》交采购中心执行采办。未填写《申购单》及未经率领核准私行采办的不予报销。
第三条 采购人员应将所采购的物品交保管人打点挂号入库手续,保管人按照采购价钱审定物品单价,计入领用部门(人)费用,并在每月终填报《办公用品使用情形汇总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总部审定的办公用品费用定额尺度严酷把好申购和领用关。保管人不得超标发放办公用品,确因工作需要超标领用的,应经公司率领赞成。
第五条 办公用品使用实施月统计年结算,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出具报表,财政部审核。费用超支在超支人年关奖金中扣除,节约费用计入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各部门要节制和合理使用办公用品,杜绝华侈现象。水笔芯、圆珠笔芯、胶水、墨水、涂改液、计较器等办公用品从首级头子用时应以旧换新。
第七条 凡调出或去职人员在打点去职或交接手续时,应将所领用的办公用品(一次性耗损品除外)如数了偿。出缺失踪的应照价抵偿,否则不予打点有关手续。
第八条 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的耗材及维修由设备使用部门(人)负责,并经总司理核准,由指定打点公司的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申购。
第九条 本划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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