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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某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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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土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用地以及由其它用途变更为上述用途的国有土地。
第三条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工作。
市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的交易工作。
市监察局和市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负责出让活动的监督。
市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开发委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第五条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须经市土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讨论确定。会议讨论的方案,应提前2天书面告知参加单位。会议统一的意见由市府办形成会议纪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拟出让地块由市规划局按照地块所处位置,综合考虑周边的建筑特色,负责编制规划方案,明确规划用途、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等规划条件。
第八条拟出让地块规划方案明确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地块出让具体方案。出让具体方案须经市土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第九条市招投标中心应当根据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相应的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报名申请表、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或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应经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必要时可邀请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底价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招投标中心应督促土地受让方将地价款按约定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第二章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市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十五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由市府办、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法制办等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六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招投标中心至少在投标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报名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招投标中心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其投标资格,并由其缴纳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申领招标文件;
(五)投标人勘察现场,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招投标中心等部门负责解答有关事宜;
(六)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七)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招标出让会;
(八)评标小组宣布评标、定标、决标办法;
(九)评标小组按规定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预中标人;
(十)中标结果实行中标公示制度,公示期限为2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招投标中心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决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息);
(十二)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三)中标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投标人少于3人的,市招投标中心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编制投标文件或填写投标报价单,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需编制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投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后在投标截止日前投入标箱。
第十八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采取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当场投标、当场开标、当场评标、当场决标,以最高价者(且不低于底价)中标。
第十九条投标报价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无效报价:
(一)投标报价低于招标底价的;
(二)投标报价单未按要求填写清楚或填写内容不全的;
(三)投标报价单未在规定时间内投入指定标箱的;
(四)同一投标报价单有两个(含)以上报价的;
(五)同一投标人对同一宗地有两份(含)以上投标报价单的。
第二十条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市国土资源局、招投标中心可以另行组织招标:
(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有其他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三章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市招投标中心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招投标中心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招投标中心至少在拍卖会举行前20日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明、资信证明等资料报名参加竞买;
(三)市国土资源局、招投标中心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对竞买人的竞买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其竞买资格,并由其缴纳竞买保证金;
(四)竞买人申领拍卖文件;
(五)竞买人勘察现场,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招投标中心等部门负责解答有关事宜;
(六)拍卖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介绍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
2、拍卖主持人宣布起叫价;
3、有资格的竞买人按规定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应价或报价必须高于拍卖起叫价,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
4、竞得人与市国土资源局在拍卖现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七)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息);
(八)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竞买人少于3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四条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结果无效,市国土资源局、招投标中心可以另行组织拍卖:
(一)组织拍卖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压价的;
(三)弄虚作假或有其他影响拍卖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四章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市招投标中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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