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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70本章难点问题是:
应税所得额的调整、
成本费用列支范围与标准、
不予扣除项目规定、
减免税优惠政策内容、
定期减免与弥补亏损的综合运用、
再投资退税计算与管理。
要注意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的关系,它们在征税对象、税负总体水平、计税原理等很多方面是一致的,只是适用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纳税人
①外商投资企业
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
②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两部分
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对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别计算纳税的,中方按内资企业税收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2.征税对象P310-31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P310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的“居民”,
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居民管辖权)
按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居民负全部纳税义务)
“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属于“非中国居民”
只负有限纳税义务,按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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