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上有关内容时:
涉及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变更的,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不属于工商管理的纳税人持有关部门批件,持原税务登记正、副本,计算机代码章、企业公章;
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持原税务登记正、副本,计算机代码章、企业公章;
纳税人属非独立核算,变更企业总机构的,持变更后的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税务登记副本、公章;
纳税人属总机构,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的,持变更后的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计算机代码章、企业公章。
变更内容不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上有关内容时:
涉及银行帐号变更的,持变更后的开户银行许可证及复印件,计算机代码章、企业公章;
涉及电话、邮政编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数、隶属关系、财务制度、记账方法、主管部门变更的,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计算机代码章、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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