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登记证件使用中有哪些禁止行为的规定?
答:《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因为这些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税款的征收,扰乱正常的税务管理,为他人偷、逃税或诈骗犯罪提供了方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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