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由省局审批。
一、办理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36号)
二、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总机构机构登记证明(中、外文对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总机构为非营利机构的证明(中、外文对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四、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免费
六、咨询及监督电话:12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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