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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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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15:00:35  浏览次数:482次  栏目: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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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简易申报。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我省规定实行实行简并征期的,可以按“季”征收,在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含十日)缴纳税款的,视同申报。

  四、纳税申报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不同类型和税种分别报送下列资料: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至表四);

  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③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持有报税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④《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机IC卡(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⑤《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xx发票抵扣清单》;

  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机动车销售企业填报);

  ⑦其他资料。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附列资料;

  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③《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④《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⑤《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开具清单》(废旧物资企业填报);

  ⑥其他资料。

  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的,对领购发票或者实际应税销售额超过核定销售额的,也应报送上述有关申报资料。

  享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经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明细表;

  ②经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有进料加工业务时提供)。

 (3)消费税纳税申报

  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②《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适用于金银首饰零售纳税人)》;

  ③其他资料。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

  ②《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④《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⑤ 其他资料。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AA1);

  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BB1));

  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及附表;

  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

  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⑥其他资料。

 (6)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报告

  ①《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②《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③其他资料。

 (7)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①《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②《票款结报手册》;

  ③已开具的完税证。

 五、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复议、诉讼、赔偿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5、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二、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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