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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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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15:00:35  浏览次数:482次  栏目: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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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但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涉及税种登记内容变更的一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及资料;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告知在十日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及时告知有关未尽事项并退回补正;

  3、证件核发。变更税务登记的证件核发按照开业税务登记程序办理。

  三、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报报告。

 (二)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其他证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携带的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吊销决定;

  3、税务登记证件;

  4、其他资料。

 (四)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上述有关证件及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收取并审核提交的有关证件、资料。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告知仍须办理的事项。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有关未尽事项并退回补正;

  3、纳税人在承诺的时间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审批结果;

  4、对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到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在按上述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四、停复业登记

 (一)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审阅纳税人申请资料,对符合要求的,核准其停业申请。纳税人的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复业登记

  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经核查后,准许纳税人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封存的发票、《发票领购簿》,按正常纳税人进行管理。

  纳税人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按停业程序进行办理。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正常纳税人进行管理。

  五、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一)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

 (二)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帐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申请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四)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凭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五)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和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验证或者换证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七、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依法管理。

@3税款缴纳

 

 

  一、税款缴纳的方式

  1、转账缴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填制的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款的方式。

  2、预储账户缴税,是指纳税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划解税款的方式。

  3、支票缴税,是指纳税人用支票缴纳税款的方式。

  4、现金缴税,是指纳税人用现金缴纳税款的方式。

  5、信用卡缴税,是指纳税人用信用卡缴纳税款的方式。

  6、电子缴税,是指对实行税库银联网的单位,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电子缴税使用电子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入库清单等凭证。

  二、税款解缴期限

  (一)增值税、消费税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十日内缴纳税款;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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