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丢失发票联,应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登报申明作废后,可以复印一份存根联或者记帐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开具方的财务或者发票专用章,即可作为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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