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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二

201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二

03-28 11:24:47  浏览次数:946次  栏目:中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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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的理由不成立,票据法规定,追索金额包括    
(1)被拒绝付出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起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7、A、B的观点均不正确    
第一,该票据的保证人为两人,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有义务支付全部款项    
第二,票据的背书转让既是票据权利的证明、权利的转让;也是票据权利的担保。B作为前手,对所有后手负保证责任。    
8、若乙代为付款后,取该票据而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有权对该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其中,因票据变更而增加的金额部分由丙负责。乙有权要求丙对变造行为承担文义责任。   
9、(1)上市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召开董事会:①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时;②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数的 时;③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时;④ 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时。    
(2)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不符合要求。① 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期限超过了这一规定;②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将审议事项提前20天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召开会议30天之前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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