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卫生检疫机关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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