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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全文)

药监局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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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六)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七)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六十五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六十六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四)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第六十七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六十八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六十九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七十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七十一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七十三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第七十四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七十五条 检验室要求

  (一)设置开展食品和环节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的检验室,并配备相应检验设备。

  (二)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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