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原则
(一)普遍登记原则。出税法规定的极少数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外,纳税人都应该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属地管辖原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时间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属地管辖原则是税务登记的一般原则。但对税收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应按指定管辖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年检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办理验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以及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复印件;
6、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年检表格进行审核。
(四)外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年检按国家工商局、税务总局、财政部、外汇管理局、海关、外经贸委、经委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规定办理。
年检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外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加盖年检标识并退还纳税人。年检不合格的,通知纳税人限期整改,并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及资料;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按年检合格办理;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税务登记换证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办理换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件、证明复印件;
6、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四)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一、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三、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领购发票;
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
5、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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