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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册变更指南

外资企业注册变更指南

07-22 14:52:55  浏览次数:607次  栏目: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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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申请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新的场地使用证明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租房协议、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登记证原件
 
二十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机构增加雇员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表》 www.qiuzhi56.com
2、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新的首席代表任命书
3、新的雇员合同
4、新的雇员简历、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十四、外资企业补办执照(刻章证明)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情况报告
2、董事长签署的补办申请书
3、已刊登执照遗失或毁损的报纸公告
4、关于执照或印章的保管措施
 
二十五、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注销登记申请表》
2、申请书
3、董事会决议
4、审批机关关于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经营期满不需审批机关批复)
5、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海关出具的不欠关税、调节税证明
    7、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清算报告必须经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企业印章
 
二十六、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注销登记申请表》
2、隶属企业关于注销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3、隶属企业关于注销分支机构的董事会决议
4、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印章
 
二十七、企业办事机构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注销登记申请表》
2、隶属企业关于注销办事机构的申请书
3、隶属企业关于注销办事机构的董事会决议
    4、注册证原件及办事机构印章
 
二十八、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延期申请表》
2、延期申请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代表处工作总结
5、登记证原件、首席代表证、雇员证
 
二十九、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注销登记申请表》
2、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同意注销该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复
3、海关、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4、银行的销户证明
5、登记证原件及印鉴、首席代表证、雇员证
 
三十、内、外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的登记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程序: www.qiuzhi56.com
1、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到期转为内资企业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内资企业登记机关。
3、内资企业登记机关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后,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外资企业登记机关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
 
(二)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和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③ 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消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外
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到期的不需提交);
④ 出让方、受让方及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⑤ 原投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
⑥ 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⑦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⑧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2、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受让外方股权的中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股权转让后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④ 公司新股东会修订的公司章程;
⑤ 公司新董事、监事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任职文件;
⑥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受让外方股权的中方企业为国有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条件:
1、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3、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四)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五)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③    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
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⑤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⑥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原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www.qiuzhi56.com
③    《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
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⑤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⑥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⑦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⑧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⑨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国内股份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需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文,由省工商局登记。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项目属于限制类的,应由省工商局登记。
 
(七)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型后,其营业执照的起始时间应为企业成立时间。
 
(八)对已变更企业类型的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应在其隶属企业领取新的企业类型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分支机构的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互转企业类型登记,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增加注册资本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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